如何辭退以懷孕為藉口不幹活的員工?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2W

一、如何辭退以懷孕為藉口不幹活的員工?

如何辭退以懷孕為藉口不幹活的員工?

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辭退不在孕期而不工作的員工,實踐中,經常有女職工存在認識誤區,認為只要懷孕了,用人單位便不可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其實不然。雖然,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對“三期”女職工無過失性辭退和經濟性裁員。但法律同時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換言之,即使勞動者懷孕,如果其行為符合某些法定情形,用人單位同樣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如果屬於孕期的婦女,用人單位不得已任何藉口辭退,如本人不上班的,可以給與基本工資待遇,但是生育保險必須繳存。如果非要辭退,用人單位得給一筆法律規定的賠償金才可以,並且勞動局有權向用人單位因違法行為作出處罰。

二、辭退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女職工懷孕的情況下,法律規定是不可以辭退的,但相關情況也是有特殊情形的,如女職工存在違法行為,或者違反了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違約情況的,這種情況下是可以直接辭退處理的,並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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