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代通知金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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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代通知金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談到解聘很多人都是談之色變的,實際上解聘的原因是有很多種的,況且有的時候被解聘對員工本人來説也並不見得就是一件壞事的。在某些時候解聘其實是建立在雙方友好協商的基礎上達成的一致意見,而且企業也會主動支付給被解聘的員工待通知金的。可能有些人還不清楚解聘代通知金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解聘代通知金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代通知金不是法律術語,是人們的一種習慣説法。所謂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應當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以代替通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對沒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需要額外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為了防止“代通知金”的濫用,法律限定以下情形為適用範圍: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員工離職有哪些注意事項?

籤離職協議時細節問題處理

1、在協議中明確誰申請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是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則需要向員工支付一年一個月標準的經濟補償金。

2、經濟補償金問題處理

如果涉及到經濟補償金的,根據《最高院關於勞動合同法的司法解釋三》第十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所以,只要雙方能關於經濟補償金達成一致,不是按法律規定的標準履行的,也可認為有效。

3、補償項目項目處理

協議中最好能羅列全部的補償項目,或者有“包括但不限於”以及“以後再無其他爭議”等表述,以便一次性全部解決。

通知手續需到位

關於通知手續的到位,最主要在於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情形,包括合同到期不續簽、員工違紀解除,特別是不辭而別的情形。

針對員工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公司能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明確告知公司將不再簽訂勞動合同,通知他何時何地辦理工作交接。針對用人單位利用《勞動合同法》39條、40條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注意內部流程的合法性,也就是:

1、員工違紀行為的確認,如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曠工等;

2、解除通知的作出與送達,要注意必須是違紀行為與解除依據相一致;確保解除通知能送達員工(具體方式見以前相關風險預警的內容);

3、解除決定告知工會,解除通知交由公司工會備案一份。

綜上所述,解聘代通知金是很多時候是因為解聘是建立在迫不得已的情形下。例如職工經培訓後還是無法勝任工作,當然這種比較少見,畢竟現在企業招聘都是優中擇優的。還有就是因為工傷恢復後還是不能工作的、其他重大原因導致勞動關係必須解除的,都屬於必須支付待通知金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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