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扣代通知金的情況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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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扣代通知金的情況的依據是什麼

新員工總是會因為自己不知道,不遵守職場規則而付出一些比較慘痛的代價的,因為現在新一代的年輕人其實很多都是非常的強調張揚自我個性為主的。所以他們在參加了工作以後會順便就把這種個人習慣帶入到了工作當中,離職就是這邊打招呼那邊馬上就直接走人了,那所面臨的狀況就是工資扣除了一個月的工資。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員工離職扣代通知金的情況的依據是什麼?

一、員工離職扣代通知金的情況的依據是什麼?

1、需要看是否給企業造成了損失

2、如果員工沒有通知企業立即走了,且沒有給企業造成損失,企業是不能扣員工工資的

3、如果員工沒有通知企業立即走了,且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應該賠償企業損失,如果工資額不能相抵,應該向勞動部門仲裁或者提起訴訟,追加賠償。

4、但如果員工提前一個月通知企業,且到期後離職的,無論是否給企業造成損失都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二、 正常離職不發工資怎麼辦?

1、先和公司協商。不行的話就投訴最簡單的方法是電話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最有效的是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網站進行投訴,也可以到市長信箱什麼的。

3、到當地勞動局進行投訴。

最好呢還是和公司協商一致,實在不行再用法律捍衞

建議你直接申請勞動仲裁。至少要在2月份發工資的時候給你結清。

1、沒簽勞動合同,書面提出離職後,除要求單位支付你工資、押金外,還可主張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補繳社保等;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2、申請勞動仲裁很簡單: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複印件、相關證據,然後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

3、關鍵就是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係)

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由此可見,員工離職扣代通知金的情況並不是絕對就違法的,如果員工離根本就沒有提前一個月的和公司説好,當時馬上就要離職並且已經給公司造成了損失了的話,公司其實是能夠扣除員工當月的工資不給發放的,但是有些公司是因為不想讓該職工離職,職工可能很早之前就一直在商量離職的這件事情,公司以扣工資作為威脅的這種做法已經涉嫌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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