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過了試用期被辭退賠償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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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過了試用期被辭退賠償多少?

在過了試用期被辭退賠償多少?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過了試用期後勞動者被辭退的,勞動者是有經濟補償的,工作不滿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作為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已過試用期後被辭退怎麼進行補償

用人單位開除、解僱勞動者,關於賠償金分以下3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違反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

2、用人單位有相關合法依據依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並且如果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3、如果勞動者存在腿板相關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隨着近年來我國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勞動者的維護自己權益的意識也在不斷的增加,此時我們應當注意相關的解決勞動糾紛的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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