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勞動爭議仲裁規定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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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勞動仲裁的材料

上海勞動爭議仲裁規定是哪些

1、申請書。申請書一式三份,遞交仲裁委兩份,申請人留存一份?被申請人為共同當事人時,申請書一式四份,遞交仲裁委三份,申請人留存一份。申請書用藍黑或者黑色鋼筆或簽字筆書寫,均須本人簽名並落有申請日期。申請書除應寫明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電話及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電話等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外,還應當有明確、具體的申請請求及申請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2、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攜帶本人身份證明並提交複印件A4型紙,有委託代理人的,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等;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攜帶單位營業執照副本,並提交複印件,A4型紙,以及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等。

3、勞動關係證明。如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工資發放情況證明、社會保險繳費證明、工作證、出入證等材料及相應複印件,A4型紙。

4、被申請人身份證明。申請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被申請人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請人應儘可能提交。如果被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供其工商註冊登記相關情況的證明,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身份證複印件、經營地等,如果被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當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地址、現居住地地址、聯繫電話等。

5、送達地址確認書。申請人在遞交申請書時應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寫明自己接收仲裁文書的詳細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繫電話等內容。

二、上海市勞動爭議仲裁的相關規定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於2008年8月21日公佈關於調整本市勞動爭議仲裁管轄的通知,該通知對於上海的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管轄做了説明,並且相關規定於2008年9月1日起已經正式實施。

1、其中上海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下列勞動爭議案件:

(1)註冊資金壹仟萬美元以上(或者相當於壹仟萬美元以上)的本市外商獨資企業和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2)本市企業與其取得合法就業資格的外籍人員、台港澳人員和定居國外人員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3)有重大影響的勞動爭議案件。

2、各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本行政區域內除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以外的勞動爭議案件。而浦東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同時負責管轄本行政區域內屬於本通知第一條中第1類的勞動爭議案件。

3、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4、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以用人單位所在地確定管轄權。用人單位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用人單位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無法確定的,以用人單位註冊登記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因非法用工單位(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職業事故傷害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有單位經營形態的,由單位主要經營場所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單位經營形態不明確或無經營形態的,由出資人住所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有多個出資人且不在同一轄區的,多個出資人住所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都有管轄權。

5、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定管轄。

6、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開庭審理前發現所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會管轄時,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接受移送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該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報請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開庭審理後發現不屬於本會管轄,但當事人均未表示管轄異議的,該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繼續處理。

7、案件受理後至裁決作出前,用人單位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發生變化的,不再將案件移送至其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8、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首次開庭結束前提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異議不成立的,予以駁回。

9、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有權管轄的勞動爭議案件,認為重大、疑難或涉及面廣,需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可以報請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

10、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將有權管轄的勞動爭議案件指定由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受理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的案件。

1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受理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已先受理的,不得重複受理;受理後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已先受理的,應將案件移送至最先受理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12、勞動爭議案件管轄涉及外省市的,按《勞動部關於勞動爭議案件管轄範圍的覆函》(勞部發〔1995〕209號)規定確定管轄。

13、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依法穩妥處理勞動爭議仲裁案件。各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協調落實勞動爭議仲裁工作的人員、經費及辦案條件等保障。

14、本市之前有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15、本規定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16、本規定自2007年5月1日起執行。

三、勞動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須知

1、當事人申請仲裁時,依法提供準確、完整的仲裁申請材料,可以更好地提高仲裁部門的辦案效率。具體事項告知如下:

(1)發生爭議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先行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本人應攜帶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本人確有正當理由無法自行申請仲裁,需委託他人辦理相關事項的,應當提供相應證明,並出具有效的授權委託書;受委託人應攜帶本人和勞動者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勞動者死亡的,由其近親屬申請仲裁時,還需提交近親屬關係證明,由近親屬委託代理人蔘加仲裁活動的,還需提供近親屬授權委託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勞動者申請仲裁時,應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政府其他註冊、登記部門出具的用人單位的書面證明材料。

勞動者申請仲裁時,應規範填寫書面仲裁申請書(詳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申請書書寫規範”)。

勞動者申請仲裁時,應根據仲裁委員會的要求提交相關材料(詳見“勞動者申請仲裁提交材料須知”)。

2、仲裁委員會對勞動者書面仲裁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1)申請書書寫規範且書面申請材料齊備的,仲裁委員會出具“收件回執”,並在五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申請書書寫不規範或者材料不齊備的,仲裁委員會告知申請人補正相關材料或出具“補正材料通知”。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員會出具“收件回執”,仲裁收件時間從材料補正之日起計算。

為了能夠公平公正的審理勞動爭議,確切的保障我們每一個職工的利益,在小編整理的上海勞動爭議仲裁規定中都可以體現出來,因為職工和企業建立的勞動關係錯綜複雜,所以在申請的時候要注意申請資料的完整和準確,申請書的規範,如果申請不規範或者資料不齊全的話,相關部門在處理起來就會比較困難,所以申請人在者方面需要多多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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