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勞動爭議仲裁庭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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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人事勞動爭議仲裁庭審程序

根據規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員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審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身份核對與旁聽人員登記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應當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授權委託書原件等資料按照《開庭通知書》規定時間到達指定地點。仲裁庭的書記員將在候審場所對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權限等事項進行核對,複印身份證件,並要求籤到。

仲裁機構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軍事祕密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外,應公開審理。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佈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公民可向仲裁機構申請旁聽,申請旁聽應當提交有效身份證件。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仲裁機構不予批准的人不能參加旁聽。仲裁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旁聽人員發放旁聽證。旁聽人員必須遵守勞動仲裁庭紀律,仲裁庭應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對旁聽人員實施安全檢查。依法公開審理案件,經仲裁機構許可,新聞記者可以記錄、錄音、錄相、攝影、轉播庭審實況。

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持有效證件要求旁聽的,須經仲裁機構批准,參照中國公民旁聽的規定辦理。外國和境外記者的旁聽按照我國有關外事管理的規定辦理。

二、宣讀仲裁庭紀律

1、仲裁庭開庭期間,所有人員必須服從仲裁員的指揮。

2、仲裁庭內要着裝整潔,不得隨意走動。

3、仲裁庭內要保持肅靜。開庭時不得鼓掌、喧譁和吵鬧;不得使用任何通訊工具,不得進行其他妨礙仲裁的活動。

4、未經仲裁庭許可,仲裁參加人不得發言和提問。

5、旁聽人員不得發言和提問。

6、未經仲裁庭許可不得錄音、錄象或攝影。

7、對違反仲裁庭紀律和干擾仲裁活動的人員,由仲裁員予以勸告和制止;不聽勸告的,仲裁員有權作出;警告、訓誡或責令退出仲裁庭,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宣佈開庭

仲裁庭紀律宣讀完畢,仲裁庭首席仲裁員(獨任審理的仲裁員)宣佈開庭,包括審理的案件案由、仲裁庭成員姓名、書記員姓名。

四、當事人身份核對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陳述個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時間、原籍、現住址、現任職務、代理人與當事人的關係。仲裁庭詢問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身份有無異議。

五、權利義務告知和迴避申請

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享有如下權利:有委託代理人、申請回避的權利,有申訴、申辯、質詢、質證的權利,有請求調解、自行和解、要求裁決的權利,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申請人有放棄、變更、撤回仲裁請求的權利;被申請人有承認、反駁申請人仲裁請求、提起反訴的權利。

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承擔如下義務:有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紀律的義務,有如實陳述案情、回答仲裁員提問的義務,有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舉證的義務,有尊重對方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加人的義務,有自覺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裁決文書的義務。

如果當事人認為仲裁庭組成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到案件的公正審理,可以申請仲裁庭組成人員迴避,由仲裁機構決定其迴避理由是否成立。

六、申訴與答辯

由申請人陳述仲裁請求、事實和理由。

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仲裁請求進行答辯,申請人當庭變更、追加、撤回仲裁請求時被申請人表示當庭答辯有困難的,仲裁庭可安排適當答辯時限。

七、調查與質證

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對案件爭議的事實進行調查,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應當緊跟仲裁庭的調查進程陳述事實;經仲裁庭的允許,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才可就仲裁庭未主動調查的其他事實作補充陳述。

經仲裁庭詢問,當事人明確表示對案件事實沒有其他補充後,仲裁庭對案件事實部分的調查告一段落,轉入證據質證程序。當事人應當在開庭前準備好全部證據的複印件(準備足夠數量的副本)、按順序理清相應原件。質證前,仲裁庭將詢問當事人是否有其他證據需要當庭提交或有證據線索需要一定期限內補充提交,當事人應當將已準備好的證據一次性提交仲裁庭,或者提出延期提交證據的申請,但是否准許,需經仲裁庭許可。

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包括證據形式和內容)、關聯性(與爭議焦點或對方證明目的的關聯性)、合法性(證據來源、取證方式或證據內容本身是否合法),針對證據證明力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説明和辯駁。質證按如下程序進行: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提供(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提供(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申請人、被申請人對第三人提供(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第三人對申請人、被申請人提供(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開庭前提交申請證人作證申請,申請書包括證人姓名、身份證件、聯繫方式、擬證明事實。證人作證時,應當如實向仲裁庭提供證言,不得隱瞞和歪曲事實真相,不得作偽證,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經仲裁庭許可,當事人和委託代理人可以向證人發問(應當注意發問方式,不得進行誘導或威脅),證人可以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提問。

質證完畢,仲裁庭告知當事人未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並根據案件情況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作出認定,當庭不能認定的,仲裁庭將在閉庭後予以審查認定或不予認定。

八、仲裁庭辯論

質證完畢,仲裁庭可休庭進行合議,確定辯論焦點。恢復庭審後,告知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陳述辯論意見。當事人圍繞爭議的焦點,以證據為基礎提出自己的辯論意見。申請人先發言,然後是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發言;經仲裁庭許可,當事人可就爭議焦點相互辯論,但應注意語言文明,不得進行人身攻擊或其他不當行為。

九、仲裁庭調解與裁決

辯論完畢,仲裁庭將對案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仲裁庭徵詢當事人在仲裁庭主持下進行調解的意願,如雙方任一方明確表示沒有調解意願,仲裁庭可宣佈擇日作出裁決或者經合議、經仲裁機構審批後當庭裁決;雙方均表示願意接受仲裁庭的調解時,仲裁庭可採取雙方在場調解、單獨調解等方式展開調解工作。

由上可見,人事勞動爭議仲裁庭審程序有着嚴格的規定,從核對登記,宣讀紀律,到答辯,再到最終的裁決,有着一整套規整的程序。任何人事爭議案件都要按照此程序完成庭審過程,以保證仲裁庭審的最終效力得以發揮。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湖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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