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處理勞動仲裁程序

來源:法律科普站 6.89K

一、政策依據: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處理勞動仲裁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二、所需材料:

1、仲裁申請書:內容包括當事人基本情況(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聯繫電話、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及職務、地址和聯繫電話)、具體的仲裁請求及金額、事實和理由。申請書除提交正本外,還應按被申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需由申請人本人簽名。

2、證據材料:包括與案件有關的各種證據及證據清單,證據及證據清單除提交正本外,還應按被申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3、其他材料:

勞動者訴用人單位:(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複印件;(2)如委託代理人代為仲裁,需提交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和《授權委託書》;(3)被申請人為企業的,提供“企業註冊資料”原件一份(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經濟信息中心查詢);(4)被申請人為事業單位的,需提供“登記資料”原件一份。

用人單位訴勞動者:(1)提交《營業執照》(副本);(2)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3)授權委託書;(4)勞動者身份證複印件。

三、辦事流程:

1、接收審核申請材料。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申請人的書面仲裁申請材料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收件回執,對於仲裁申請書不規範或者材料不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工作日)內一併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收件回執。

2、審查受理。

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五日內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發出書面通知,同時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要求其在十日內提交答辯書。

3、開庭和裁決。

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應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內組成仲裁庭並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決定。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仲裁調解是解決勞動爭議最便捷高效的方式,有利於當事人減少成本支出和節省時間,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也更有利於發展和諧勞動關係。在查明爭議事實的基礎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員主持,對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先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仲裁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4、結案。

仲裁庭裁決案件,應當自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就是提起勞動爭議仲裁所需的材料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處理勞動仲裁程序,希望大家都能找到理想的工作,被用人單位温柔以待,一旦勞動爭議不可避免地出現了,也不要猶豫,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保護自己應得的利益,在這一過程中,要注意保存證據,不論是書面的,還是證人證言,在仲裁時,都可能成為對自己有利的幫助。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