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標準中關於案件的收費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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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爭議仲裁標準中關於案件的收費標準是什麼?

勞動爭議仲裁標準中關於案件的收費標準是什麼?

1、勞動爭議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勞動仲裁機構繳納仲裁費。仲裁費包括受理費和處理費。

2、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費收費標準: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每件50元。

3、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費收費標準:

(1)沒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每件300元。

4、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按下列標準累加收費:

(1)爭議金額在1萬元以內(含1萬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爭議金額超過1萬元至5萬元(含5萬元)的部分,按3%收費;

(3)爭議金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部分,按2%收費;

(4)爭議金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1%收費。

5、勞動爭議案件的爭議金額以申訴人請求的數額為準;請求的數額與實際爭議金額不一致的,以實際爭議金額為準。案件受理費由申訴人在收到仲裁委員會的受理通知後五日內預交,逾期不交的,按撤訴處理。 案件處理費由當事人雙方在收到仲裁委員會的通知後五日內預付,預付金額按第四條規定的標準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員會視案情而定。

二、申請勞動仲裁的當事人遇有下列特殊情況,除交納仲裁處理費和受理費外,還應當負擔下列費用:

1、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自行收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異地調查取證申請,或仲裁委員會認為確有必要異地調查取證所發生的辦案人員差旅費用;

2、當事人依法申請複製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仲裁文書的實際費用;

3、當事人申請第三方進行鑑定、勘驗、翻譯、公告的費用;

4、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出庭的交通費、食宿費和誤工補貼等費用。 前款規定的費用,(一)項、(四)項的食宿費和誤工補貼按國家規定的標準收取,(二)、(三)項和(四)項的交通費按實際支付的金額收取,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預付。

5、經仲裁委員會裁決的案件,當事人一方敗訴,一方勝訴的,仲裁費由敗訴的一方負擔;當事人部分敗訴,部分勝訴的,仲裁費由仲裁委員會決定雙方各自負擔的數額。

6、案件經仲裁委員會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仲裁委員會決定。撤訴的案件,仲裁費由申訴人負擔,減半收取。

三、職工當事人交納仲裁費確有困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受案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減、緩、免交仲裁費:

1、追索工傷醫療待遇,沒有固定收入的傷病殘人員;

2、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人員;

3、已經按規定接受法律援助的人員;

4、勞動仲裁機構認為其它確有困難的人員。

在對勞動爭議仲裁案件進行處理時,一般的情況下都是按照三人以下收費每件二十元來計算的,三人以上則是三十元,而對於集體的勞動爭議案件則是每件五十元。而且在勞動爭議仲裁標準中關於案件的收費標準中,有爭議和沒有爭議的案件其收費標準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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