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的過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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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 的過程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的過程是怎樣的

1、當事人申請   

當事人申請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先決條件和必經程序。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必須有當事人的申請,否則,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該案件。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2、審查受理   

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接到仲裁申請書,應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查:申訴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申請仲裁的爭議是否屬於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是否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該勞動爭議是否屬於受案仲裁委員會管轄;申訴書及有關材料是否齊備符合要求;申訴時間是否符合申請仲裁的時效規定等。對申訴材料不齊備或有關情況不明確的仲裁申請書,應告知申訴人予以補充。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應填寫《立案審批表》,仲裁委員會或其辦事機構負責人應在7日內審批並作出決定。決定立案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通知申訴人,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訴人,並告知其在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決定不立案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送達申訴人。   

3、仲裁前的準備   

(1)組成仲裁庭。

仲裁委員會對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在立案之日起7日內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的規定組成仲裁庭。對事實清楚,案件簡單,適用法律、法規明確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員會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進行。   

(2)對應當迴避的仲裁委員會的成員、被指定的仲裁員、仲裁庭的書記員、鑑定人、勘驗人和翻譯人員等,作出迴避決定。 3、調查取證。仲裁庭人員應認真審閲當事人的申訴書和答辯材料,調查、收集證據,查明爭議事實。對於需要勘驗或鑑定的問題,應提交法定部門進行,沒有法定部門的,由仲裁委員會委託有關部門進行。各地仲裁委員會之間可以互相委託調查,受委託方應當在委託方要求的期限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要求期限內函告委託方仲裁委員會。  

4、仲裁審理   

(1)通知當事人。

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於開庭4日前,將列有仲裁庭組成人員、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接到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開庭期間未經仲裁庭許可自行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作缺庭裁決。   

(2)先行調解。

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要及時仲裁。經調解達成協議後,製作仲裁調解書,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並送達當事人。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以及當事人拒絕接受調解書的,仲裁庭應及時仲裁。   

(3)開庭裁決。

仲裁庭開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由書記員查明雙方當事人、代理人及有關人員是否到庭,宣佈仲裁庭紀律;首席仲裁員宣佈開庭,宣佈仲裁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申訴、申辯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並宣佈案由;聽取申訴人的申訴及被訴人的答辯;仲裁員以詢問方式,對需要進一步瞭解的問題進行當庭調查,並徵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後意見;根據當事人的意見,當庭再行調解;不宜進行調解或調解不成的案件,及時休庭合議並作出裁決;仲裁庭復庭,宣佈仲裁裁決;對仲裁庭難作結論或需提交仲裁委員會作決定的疑難案件,仲裁庭可以宣佈延期裁決。   

(4)製作仲裁裁決書。

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後,應當製作仲裁裁決書。仲裁裁決書由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仲裁庭當庭裁決的,應當在自裁決作出之日起7日內發送裁決書;定期另行裁決的,當庭發給裁決書。   

(5)仲裁期限。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案;案件複雜,需要延期的,報仲裁委員會批准後方可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對於請示待批、工傷鑑定、當事人因故不能參加仲裁活動、以及其他妨礙仲裁辦案進行的客觀情況,應視為仲裁時效中止,並需報仲裁委員會審查同意。仲裁時效中止不記入仲裁辦案時效內。

上面就是關於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的相關過程了,希望對大家有一定程度上的幫助。在這裏要提醒大家的是在遇到勞動爭議的時候最好是先與對方進行一定程度的協商,如果自己的利益還是得不到保障的話,在進行相關的法律訴訟來尋求法律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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