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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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最經常發生的就是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糾紛了,一般發生勞動爭議之後,都不會立刻進行訴訟,而是進行勞動爭議的調解,但是在調解過程中需要遵守一定的原則。那麼,勞動爭議調解原則是什麼?接下來就由小編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勞動爭議調解原則是什麼以及與其相關的一些問題。

勞動爭議調解原則是什麼?

一、自願原則

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第七十八條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遵循雙方當事人自願原則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雙方自願原則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是否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由當事人自行決定,任何一方不得強迫。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在我國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中不是必經的程序,是否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由爭議雙方自願選擇。當事人任何一方或雙方也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促裁。

2) 在調解過程中,始終貫徹自願協商的原則。調解委員會作為調解機構本身並我決定權,勞動爭議的解決主要依靠雙方自願。經調解達成的協議,由當事人自願執行,不得強迫。調解機構在調解過程中不能強行調解或勉強達成協議,更不允許包辦代替。調解的過程是一個自願協商的過程,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行強迫另一方。

3) 調解協議的執行是自願的。經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協議,沒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調解協議只能依靠當事人之間的承諾、信任以及道德約束自覺遵守。如果一方反悔,不履行協議,任何人無權強制其履行,對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履行協議的,任何一方可以通過仲裁或訴訟解決問題。

二、民主説服原則

這是由勞動爭議調整委員會的性質決定的。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是專門處理企業內部勞動爭議的羣眾性組織,不像司法、仲裁機構和行政機關那樣擁有國家授予的權力,調解活動的參與不享有訴訟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對勞動爭議沒有強制處理權,對調解達成的協議也沒有法律強制力的保障。因此,在調解勞動糾紛時,主要依據法律、法規,運用民主討論、説服教育的方法,擺事實,講道理,做深入細緻的思想工作,在雙方認識一致的前提下,動員其自願協商後達成協議。堅持這一原則,要反對強迫命令、用權勢壓服的做法。

我國相關的法律條文中也做出了一些規定,概括起來也就是自願和民主原則,這也是由調解的特徵所決定的,畢竟調解活動是一項自願的活動,不具有強制性,要遵循當事人的意志。如果大家對於勞動爭議調解這個問題還有什麼疑問的,可以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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