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司制度被解僱有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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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公司制度被解僱有賠償嗎?

違反公司制度被解僱有賠償嗎

勞動者因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管理制度被用人單位開除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承擔經濟補償的責任,勞動者也無權要求賠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勞動爭議中用人單位關於規章制度的的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規章制度公示方法很多,根據實踐經驗,實踐中公示方法有如下幾種:

(1)公司網站公佈:在公司網站或內部局域網發佈進行公示;

(2)電子郵件通知:向員工發送電子郵件,通知員工閲讀規章制度並回復確認;

(3)公告欄張貼:在公司內部設置的公告欄、白板上張貼供員工閲讀;

(4)員工手冊發放:將公司規章制度編印成冊,每個員工均發放一本;

(5)規章制度培訓: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組織公司全體員工進行公司規章制度的培訓,集中學習;

(6)規章制度考試:公司以規章制度內容作為考試大綱,挑選重要條款設計試題,組織員工進行開卷或閉卷考試,加深員工對公司規章制度的理解。

(7)規章制度傳閲:如公司員工不多時,可將規章制度交由員工傳閲。

三、勞動爭議舉證責任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該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3、《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

該規定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結合其他舉證規則,如果用人單位未按上述要求記錄工資支付情況,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違反了公司制度那麼就是屬於沒有遵守《勞動法》,這種行為是得不到什麼補償的,如果因這種行為造成了用人單位的重大損失,那麼這是需要勞動者給賠償的,所以,《勞動法》不止是保護勞動者同樣也是保護用人單位,誰有錯誰就該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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