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有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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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有什麼條件

勞動者在工作的過程中,與用人單位發生摩擦繼而被辭退的情況很是常見,而由此就牽出了有關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問題。那麼,從法律的角度看,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有什麼條件限制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有什麼條件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我國法律一般稱作“經濟補償”,法國《勞動法典》稱為“辭退補償金”,俄羅斯《勞動法典》則稱為“解職金”。我國勞動法、1994年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以下簡稱《經濟補償辦法》)等規定了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該按照一定標準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額的經濟補償金。

我國《勞動法》第28條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應對勞動者給予經濟補償金,並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換句話説,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條件有兩個:

1、人單位違反了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即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

2、勞動者的原因,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按照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

(1)根據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於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怎麼計算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我們才能知道在哪些情況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此外,在實踐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也往往會就經濟補償金應該在什麼時候支付等問題發生糾紛,要是不清楚該如何處理的話,建議委託專業的律師來提供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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