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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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注意的是,此處的協議解除必須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則不存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問題。

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10條規定,除全額發給勞動者經濟補償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6、由於用人單位的過錯造成的違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包括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為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以及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等情形。

7、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合同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則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2條的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也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傷殘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繳納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8、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應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以上八種情形,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其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來計算,按照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其公式可以簡述為: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平均工資。

另外,《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第1款規定了一種支付經濟補償的特殊情形,即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作為例外,該條例第12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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