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注意內容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1W

隨着經濟的發展、教育制度的普及以及全球一體化政策的實行,我國人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個人維權意識也在不斷提高。在人們擁有正式工作時都知道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同書,而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同樣有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項。那麼,下面我們共同瞭解一下有關員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

員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注意內容

一、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1、《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的情形下,用人單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解除合同,如果不通知,需要支付一個月工資做為代通知金。但是勞動者屬於醫療期、懷孕、哺乳期、工傷喪失勞動能力、在本單位工作十五年距退休不足五年的除外n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3、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4、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5、《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1、尋找單位的違法行為,隨時向單位行使單方解除權

2、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3、提前三十天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4、員工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但通知的內容必須是肯定的,不能出現:請領導批准、請予以考慮等要約性質的文字,否則決定權即交到用人單位處,由用人單位對要約進行承諾,其實此行為就依法演變為雙方協議解除合同的過程了。

綜上所述,有關員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無論是員工和單位需要注意的事項都較多,員工或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都需要提前一個月提交申請書或通知書,如果單位沒有提前通知員工則需要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給員工;如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影響了公司利益童謠需要承擔責任。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