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接受解除勞動合同通知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1W

用人單位作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決定,應當送達員工才產生法律效力。如果判斷員工可能拒籤通知時,在送達通知的時候,應當採取宣讀的形式,以便讓錄音或錄像設備記錄下通知的內容,宣讀完之後再送達給員工。如果員工拒收,由於已經當場宣讀內容,員工已經知曉瞭解除或終止決定,其拒絕簽收不影響送達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不接受解除勞動合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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