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人事爭議訴訟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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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人事爭議訴訟的依據?

什麼是人事爭議訴訟的依據?

人事爭議訴訟是人事爭議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而尋求司法救助,從而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法律制度。具體講,就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對人事爭議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的司法活動,包括人事爭議案件的起訴、受理、調查取證、審判和執行等一系列訴訟程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適用法律等問題的答覆》,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的程序運用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對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的實體處理應當適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規定,但涉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勞動權利的內容在人事法律中沒有規定的,以上是人事爭議訴訟的依據。

二、人事爭議訴訟的特點

人事爭議訴訟屬於民事訴訟的範圍。與其他民事訴訟活動相比,人事爭議訴訟有如下特點:

1.人事爭議仲裁是人事爭議訴訟的前置程序。人事爭議訴訟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必須是不服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的裁決才受理,沒有經過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裁決的人事爭議案件,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2.人事爭議訴訟的當事人是事業單位的職工。

3.人事爭議訴訟的標的主要是人事權益。

對於相關的訴訟有效時長的具體規定:相關的當事人向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依照相關律法規定請求保護自己所擁有的民事權利的訴訟有效時長的期間是三年時間。

另外有相關的法律有其他的規定的,應該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來執行;如果相應的訴訟符合本法裏面的第136條法律法規的規定情形的,那麼這個案件的有效訴訟時長應該是一年時間;在有效訴訟時長的最後6個月時間裏面,因為其他的不可以改變的因素或者説是其他的一些障礙,而導致的沒有辦法行使相應的請求權的,那麼這個訴訟有效時長應該進行中止。從有效時長中止消除的那一天起,對於訴訟的有效時長重新進行計算。

綜上所述,人事爭議處理規定是是為了能夠及時公正的處理人事爭議所以才制定的處理規定。人事爭議的後續工作就必須按照新規定來進行,新規定體系更加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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