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爭議約定仲裁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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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爭議約定仲裁的依據是什麼?

有些公司的書面勞動合同當中約定的內容是非常的詳細的,除了有國家規定的必須具備的內容以外,可能在勞動合同引發爭議方面的解決方式上,雙方簽訂的就是發生了爭議選擇仲裁的這種方式進行解決。那第一次籤書面勞動合同的新職工當然也比較關心勞動合同爭議約定仲裁的依據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爭議約定仲裁的依據是什麼?

據《最高院關於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四)徵求意見稿》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發生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向約定以外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並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二、受案範圍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三、仲裁時效

1、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該仲裁時效可中止、中斷;

3、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不受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四、爭議解決途徑

“一調一裁兩審”: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條 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自08年5月1日始。

由此可見,勞動合同爭議約定仲裁的這種做法是受到我國法律支持的,況且不管書面勞動合同當中是否約定了發生爭議以後選擇仲裁的方式來解決,其實勞動爭議除了協商,下面的步驟也只能先通過仲裁進而才能提起法律訴訟的,因為勞動仲裁機構是解決勞動爭議的第一道司法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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