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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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債務人不能履行自己還款義務時,有擔保合同的,擔保人要向金融機構還款。之後,擔保人向債務人追償,很多時候,債務人是不認賬的,這時就有必要採取法律手段維權了。打官司無疑是最有效的手段,那麼,擔保人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是多久?下面小編跟隨有關法律資料給大家做個解釋。

擔保人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擔保人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因此,保證人的追償權的訴訟時效實際上是適用《民法通則》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所規定的時效的,即保證人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2年屆滿。

二、擔保人行使追償權要注意哪些問題?

保證人行使追償權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保證人行使追償權的時間應在其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後。而且保證責任的承擔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前還是屆滿後並不影響追償權的成立。如果保證人僅使債權人免除債務人的債務或因其他方式使債務消滅,保證人無追償權。

2、保證人追償權的行使不能超過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保證人清償債務,使部分債務消滅的,保證人就所清償部分享有追償權;保證人清償債務,使全部債務消滅的,保證人就清償全部債務享有追償權。

3、保證人一般在清償債務後,才可行使追償權。但在特殊情況下,保證人可預先行使追償權。擔保法第32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4、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應及時通知債務人,如怠於通知,造成債務人又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保證人不能行使追償權,要求債務人向自己履行債務。而只能向債權人主張返還不當得利。

5、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時享有債和辦所享有的抗辯權,如其在承擔保證責任時怠於行使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而作出大於債務人應承擔債務範圍的清償,以及支出非必要的費用,使得債務範圍擴大,對擴大部分,保證人喪失追償權,債務人有權在被追償時對保證人提出抗辯。

綜上所述,擔保人追償債務,基本要通過訴訟的手段解決,根據法律規定,擔保人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是兩年,自擔保人承擔債務之日起開始計算。擔保人行使追償權,要注意在其擔保範圍之內,如果擔保人替債務人清償了債務,應該及時通知到債務人。否則因為疏忽可能給自己帶來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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