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訴訟時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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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擔保訴訟時效是多久

抵押擔保訴訟時效是多久?

擔保法《解釋》的規定是,擔保物權所擔保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後,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後的兩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是,物權法第202條卻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二者的差異非常明顯。

很顯然,擔保法《解釋》賦予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超過後的兩年內仍可行使抵押權。這種規定的理論依據在於,認為抵押權系獨立的物權,其不應受主債權訴訟時效的限制。但是,物權法已將抵押權的實現期限與主債權的訴訟時效直接掛鈎,使二者在司法保護期上完全重合。主債權訴訟時效一旦屆滿,抵押權也將歸於非強制力保護的範疇,使之喪失了依據舊法可以享受“緩期兩年”的特權。

二、抵押擔保的特點

第一,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債務人自己。這與保證不同,在保證擔保中,債務人自己不能作為擔保人。

第二,抵押物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這與質押不同,質物只能是動產。

第三,抵押人不轉移抵押物的佔有,抵押人可以繼續佔有、使用抵押物。這也與質押不同,質物必須轉移於質權人佔有。

第四,抵押擔保以抵押權人(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而實現。優先受償權是抵押權的核心內容。

第五,抵押權的行使必須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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