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追償權訴訟時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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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追償權是債權債務關係中擔保人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在債權債務關係中,為了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債務人一般會提供一位擔保人,在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時,由擔保人為其償還,之後,擔保人可以行使擔保追償權,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那擔保追償權訴訟時效是多久?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擔保追償權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擔保追償權訴訟時效是多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因此,保證人的追償權的訴訟時效實際上是適用《民法通則》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所規定的時效的,即保證人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3年屆滿。

二、擔保法對擔保追償權的相關規定

根據擔保法31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擔保法解釋20條規定: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擔保法解釋21條規定:按份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後,在其履行保證責任的範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擔保法解釋42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應當在判決書主文中明確保證人享有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權利。判決書中未予明確追償權的,保證人只能按照承擔責任的事實,另行提起訴訟。

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

擔保法解釋43條規定:保證人自行履行保證責任時,其實際清償額大於主債權範圍的,保證人只能在主債權範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都為三年時間,它的訴訟時效起始時間是從擔保人向債權人履行擔保責任之後開始計算。擔保人行使追償權是法律賦予擔保人的特定權利,它是為了保障擔保人的合法權益而存在的,作為擔保人,應合理使用該權利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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