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不能勞動糾紛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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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不能勞動糾紛仲裁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不屬於勞動爭議範圍的情形如下:
(1)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3)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鑑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鑑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4)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5)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6)農村承包經營户與受僱人之間的糾紛。
通過分析就可以得知,這六類案件,均不是基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的爭議,所以就很容易辨別,遇到其他情況也可以以此標準來分辨到底是否屬於勞動爭議,以便選擇是走勞動仲裁還是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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