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機構不受理的勞動糾紛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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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請求不適當

仲裁機構不受理的勞動糾紛情形有哪些?

當事人提出的申請請求應明確、具體、完整,對未提出的申請請求勞動仲裁委不會審理。

提出的申請請求要適當,不要隨意擴大申請請求範圍。無根據的申請請求,是得不到勞動仲裁委支持的。那麼就需要在《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裏寫清楚事實與理由。那麼仲裁申請書該怎麼寫呢?

仲裁申請書不僅需要説清基本事實,還應把雙方的法律關係以及基於法律關係引發爭議、勞動權益受到侵害的具體情況交代清楚。仲裁申請書一般包括申請人信息、被申請人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請求事項、事實與理由等部分。其中重點是“事實與理由”部分,該部分一般圍繞雙方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事實展開,包括什麼時間、到什麼地點、為什麼單位提供什麼工種或崗位的勞動,接受什麼單位的管理,由什麼單位支付勞動報酬,從事的工作是否屬於該單位的業務範圍,以及什麼勞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等。

2、超過仲裁時效的。

勞動爭議案件法律保護的時效是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益被侵犯之日起算。超過時效申請勞動仲裁的,可能不受理。

那麼因為不可控的原因導致時效過了,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

如果勞動者在知道自己權益被侵犯後,選擇和單位協商解決的,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的,視為仲裁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一年內申請仲裁維權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需要注意的是,這個一年的仲裁時效是針對已經終止勞動關係的雙方來説,如果還在職,就不受這一年時效的限制。

3、證據羅列不足的

申請人有提供證據的義務,如果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申請請求的,仲裁委有可能不受理。

那麼具體要準備哪些證據材料?根據你的申請請求的不同,需要準備的證據也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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