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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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是指法律規定的在一定期限內必須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救濟,超過了規定的時間,實體權利不會喪失,依然可以去法院起訴,但是喪失了勝訴權。

勞動糾紛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糾紛訴訟時效分有普通時效和特殊時效之分,普通時效為兩年。自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損害之日起計算。

特殊時效方面:

1、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為1年;

2、因涉外爭議提起訴訟或仲裁的期限為4年。

另外,訴訟時效並不是不變的,其也會中斷、中止。

1、中止。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比如,你08年6月1日知道自己被老闆違法開除了,想要起訴老闆,則應該在10年6月1日前起訴,但是10年4月14日你因玉樹地震被困無法趕回來起訴,則從10年4月14日起,停止計算時效,等你能趕回來那一天再計算剩下的時間,即4月14日到6月1日的時間。

2、中斷。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比如,你被老闆違法開除後索要賠償金,則老闆中途答應的那一天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如果,後面老闆沒有履行,你仍然可以再起訴。

注意: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就是説如果用人單位比較nice,即使你的訴求過了訴訟時效,他答應履行,該承諾依然是有效的。

最後,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前提是需要先提起勞動仲裁的,對仲裁判決不服的應自判決做出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對裁定不服的應自10日內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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