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糾紛的訴訟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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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糾紛訴訟適用3年一般民事訴訟時效。股權作為一種特殊的權利,既有物權性質,亦有債權性質,但又不同於一般的物權或債權。當公司股權受到他人侵害時,請求法律保護的訴訟時效不應過長,至少不應超過民法上規定的關於侵權行為的訴訟時效;關於物權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約束的觀點,更不應適用於股權受到侵害時的情形。

股權糾紛的訴訟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股權糾紛有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法律賦予當事人協議約定管轄法院的權利,即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訴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在股權轉讓協議糾紛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法院有約定且約定有效的,應適用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應適用法律規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很多的企業來説,在股權方面有可能發生一定的糾紛。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我們就要知道這方面的規定,這樣才能更好的進行糾紛的處理。在實際中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一般為三年,所以這點就需要當事人瞭解清楚,並按照規定的時效來進行起訴才能做到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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