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勞動仲裁的後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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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被勞動仲裁的後果有哪些

公司被勞動仲裁的後果有哪些

公司被勞動仲裁的後果是可能會影響自己企業的形象,很容易導致其它的員工有擔憂的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仲裁是解決公司與員工之間發生勞動爭議的合法途徑。該勞動仲裁裁決結果並不屬於行政處罰行為,勞動仲裁案件本身的客觀存在並不會影響公司的上市。

二、勞動仲裁受案範圍有哪些?

勞動仲裁是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勞動仲裁受案範圍,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

(一)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二)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係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社會團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係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五)軍隊文職人員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

國家機關與其公務員之間、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與其正式在編員工之間發生爭議屬人事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因而不屬勞動仲裁訴訟的受案範圍。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與其工勤人員及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人員之間的爭議符合所列上述情況的屬勞動爭議。實行企業化經營管理的事業組織與其員工之間的爭議符合所列上述情況的,也屬勞動爭議。

綜上所述,公司的勞動仲裁必然涉及勞動爭議,會對公司產生一定的影響。對於不合格的單位,只要沒有名譽,其他員工也一樣。因此,單位必須妥善處理勞動爭議,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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