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釋義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1W

在我們的實際生活當中,工傷保險條例是非常重要的一個條件,因為它關係到工商的一些賠償問題,這也是大家比較關注的重點問題之一。但是實際上很多普通老百姓對於最新工傷保險條例並不是特別瞭解,是需要進行釋義的。那麼。最新工傷保險條例釋義是怎樣的?

工傷保險條例釋義是怎樣的?

一、決定出台的背景。

《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來,對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規範和推進工傷保險工作,發揮了積極作用。全國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由條例實施前的4575萬人增至2010年9月的1.58億人,其中農民工6131萬人;條例實施至 2009年底,認定工傷420萬人,享受工傷醫療待遇1080萬人次,享受傷殘津貼和工亡撫卹待遇434萬人。條例實施至2010年9月,工傷保險基金累計收入1089億元,累計支出649億元,累計結餘440億元。

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工傷保險制度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例如: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的職工工傷政策不明確;工傷認定範圍不夠合理;工傷認定、鑑定和爭議處理程序複雜、時間宂長;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偏低等,這些問題都需要從制度層面加以解決、完善。

二、決定對條例作了哪些主要修改?

為了解決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健全工傷保險制度,決定對條例主要作了以下幾處修改:一是擴大了工傷保險的適用範圍;二是調整了工傷認定範圍;三是簡化了工傷認定、鑑定和爭議處理程序;四是提高了部分工傷待遇標準;五是減少了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待遇項目、增加了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項目等。

這次修改為什麼要擴大工傷保險的適用範圍? 2011年1月1日新條例施行後,哪些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

條例規定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及其職工(僱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職工的工傷事宜未作規定,而是授權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具體辦法。2005年,原勞動保障部、原人事部、民政部和財政部聯合發佈《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和不屬於財政撥款的兩類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的工作人員的工傷待遇作了明確規定,對這兩類之外的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工作人員的工傷待遇問題未作規定,交由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目前多數地方未作規定,已出台的規定也不統一。

為了解決這部分職工的工傷政策不明確、不統一的問題,決定擴大了工傷保險的適用範圍,將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也納入了工傷保險適用範圍。這樣在2011年1月1日新條例施行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都需參加工傷保險。

決定對工傷認定範圍作了哪些調整?

決定對工傷認定範圍作了兩處調整:一是擴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範圍,將上下班途中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事故傷害,以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都納入了工傷認定範圍,同時對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限定;二是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調整了不得認定工傷的範圍,刪除了職工因過失犯罪、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導致事故傷害不得認定為工傷的規定,增加了職工因吸毒導致事故傷害不得認定為工傷的規定。

首先,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工商保險條例出台的背景是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所進行的,其次就是在這個工傷保險條例當中對於工傷認定範圍作了一系列的調整。實際上就是擴大了工傷認定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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