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會導致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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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會導致合同無效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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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合同編未統一列舉合同無效情形,而是在第508條規定“本編對合同的效力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的規定”,也就是按照總則編第六章“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來認定。按照總則第六章的規定,合同無效情形有5種,以下分述之: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法典第144條)

所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指的是:
(1)不滿8週歲的未成年人;
(2)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以及(3)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8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指因智力、精神健康原因所致;因醉酒導致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不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以此為由主張行為無效。

需要注意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一律無效,沒有例外。


2.通謀虛偽表示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146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典型表現是股權轉讓合同中的“陰陽合同”。股權轉讓雙方出於逃税等原因考慮,簽訂了價格不同的兩份股權轉讓合同。提交工商局做變更登記的合同屬於“陽合同”,價格較低;雙方真正執行的是另一份合同(或者補充協議、抽屜協議),俗稱“陰合同”。此種情形下,因為“陽合同”並非當事人真實意思,因而無效;隱藏的“陰合同”才屬於當事人真實意思,因為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情形,因此合同有效。

另一種虛偽表示行為是實踐中常見的名實不符的合同,比如名為買賣實為借貸的合同。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153條第1款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與合同法52條第5項的不同之處在於,民法典上述條文規定了例外情形,即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強制性規定分為效力性和管理性兩種,只有違反了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才導致合同無效。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才導致合同無效。現實中很多規章、規範性文件亦存在大量強制性規定,但不能僅依此就認定合同無效,因為“位階不夠”。


4.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153條第2款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學理上簡稱“背俗無效”。

所謂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也就是合同法第52條第4項規定的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比如包二奶、賭債、請託等,法律給予其否定性評價,認定行為無效。政治秩序、金融秩序等涉及到不特定多數人公共利益的,也屬於公共秩序範疇。

現實中一些行為違反了規章所列強制性規定,雖然不能依據違反強制性規定認定行為無效,但若該等強制性規定實則體現了和旨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則可依據民法典第153條第2款,以違背公序良俗為由,認定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比如代持證券發行人股權、代持金融機構股權,法院通常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由認定代持行為無效。


5.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154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與合同法第52條第2項相比,民法典上述規定不再區分利益受損的主體類型(國家、集體、第三人),而是統一規定為“他人”。

因為民事主體合法權益一體受法律保護,只要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即應受法律否定,沒有必要再畫蛇添足區分不同類型。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常見的如甲、乙為公司股東,乙、丙惡意串通,偽造股權轉讓合同,由乙偽造甲之簽名,將股權轉讓給丙,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值得注意的是,行為人和相對人之間必須具有意思聯絡、共同惡意,方構成惡意串通。如果只有一方具有損害他人權益的主觀惡意,另一方不知情或者雖然知情但並無主觀惡意的,不構成惡意串通。比如,甲先將房屋賣給乙,簽了合同但尚未過户,後又將房屋高價賣給丙,並完成過户;即使丙知道甲存在一房二賣行為,但丙出高價買房主觀上並無不妥,不構成惡意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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