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擔保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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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叫做主體無效。

哪些情況下擔保合同無效?

在擔保主體不具有相應的擔保資質時,會直接導致擔保合同無效,具體情形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法律禁止擔保的機構和單位。如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中國人民銀行不得為保證人,國家機關不得作為保證人,除非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未經法人書面授權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也不得作為保證人。

3、《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4、《公司法》第149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第二種是擔保合同形式不當而無效。

依照我國法律規定,擔保人在為合法的債權提供擔保時,只能提供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這五種擔保,而不能發揮想象力創設新的擔保形式。

例如保證主要是基於保證人的信任,質押一般要轉移物的佔有等。對同一擔保形式,債權人也應及時履行相關的法律手續,否則也易增加債權的風險。如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以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應當進行登記,此時抵押合同方生效。

第三種是擔保合同標的物不符合法律規定。

我國法律有明確的規定有些財產是禁止作為擔保合同的標的物的,例如《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衞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如果以上述財產作為抵押擔保合同的標的,則該合同無效。

另外,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如果擔保合同的標的物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將會使擔保合同無效。

第四種用欺詐手段簽訂的合同無效。

在現實生活中,總共是有些人認為自己聰明無比,腦洞大開能通過簽訂擔保合同獲利。這些人通常都是利用擔保合同的漏洞,在並沒有真實的簽訂、履行合同的情況下,採取各種欺詐的手段簽訂擔保合同,騙取債權人錢財。

最常見的是,利用企業進行融資、借貸,金融機構均要求目前所謂經濟運轉良好的幾家企業提供擔保,以保證自己利益,但這些經濟運轉較好的企業在向銀行等部門借貸時,則又相互提供擔保,形成擔保連環鏈,這條鏈讓企業同生共死,最終金融部門的利益都得不到保障。

有的欺詐人同時擁有兩個名稱,相互擔保、矇蔽對方,一旦不能履行合同,對方也無能為力。

第五種情況是超過了擔保期限,擔保權人未能及時的行使權利。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另外,《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需要特別説明的是,民法典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擔保期間,性質屬於除斥期間,不發生任何中止、中斷或延長,只要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擔保期間屆滿,債權人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實體權利歸於消滅,因而出現擔保人免除擔保責任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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