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濫用迴避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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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濫用迴避申請
律師濫用迴避申請
一是故意編造對方當事人與該案審判人員有親戚、朋友、同學、老鄉、戰友等某種利害關係而申請回避;

二是不向承辦法官或合議庭組成人員申請回避,向人大、政法委、上級法院、院領導,寫反映材料,憑空編造審判人員與對方當事人有某種利害關係,要求上級有關部門或院領導查處,並申請回避;

三是在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後,不申請回避而是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四是無正當理由既不申請某個審判人員或審判庭迴避,而是申請整個法院迴避對當事人申請審判人員迴避時,應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和最高法院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該回避的迴避,凡不符合迴避條件的,應予以駁回,以體現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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