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一方放棄協議一方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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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財產一方放棄協議一方負債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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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一方放棄財產可以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有了法律規定的支持,在實踐中,新人多在婚前或婚後做婚前財產協議,但以做婚內財產協議的人數越來越多。在這些協議中,絕大多數約定的內容相對於雙方基本是公平的,比如,約定“婚後雙方各自所得歸各自所有”;但是,也不乏一些約定,是約定在特定條件成就時,將原屬於自己的財產按協議歸對方所有。比如,約定一方若提出離婚,需將原屬自己的財產無條件歸屬另一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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