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學生可以簽訂勞動合同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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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學生可以簽訂勞動合同麼

一、在校學生可以簽訂勞動合同麼

可以。根據以下兩點:《勞動合同法》並沒有“在校學生不屬於勞動者,不具備勞動合同主體資格”或者“未畢業大學生,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諸如此類的條款。根據《勞動法》規定,年滿16週歲就符合法律規定的就業年齡,在校大學生的身份並不必然就是《勞動法》排除適用的對象。

即便是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也並未否認在校生成為勞動者,該規定指出: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顯而易見,此規定僅僅適用於“業餘時間”“勤工儉學”的特殊條件,對於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形成固定勞動關係的在校生而言,不應適用這一規定。

二、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

(一)法律保護不同:

1、 勞動合同受勞動法規保護

2、勞務合同只受合同法保護。

(二)內容不同:

1.勞動合同規定的內容是:

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一個成員,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並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負責分配工作或工種,按照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和雙方協議約定提供各種勞動條件、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必備條款。

2.而勞務合同的內容規定的是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則下,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平等約定的,法律未作強制性規定。

(三)法律關係、地位不同

1、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勞動者必須參加到用人單位的勞動組織中去,擔任一定的職務或工種,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領導和指揮,遵守勞動紀律,雙方存在隸屬關係。

2、而勞務合同在訂立和履行的過程中必須遵循民事主體地位平等的原則,

(四)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簽訂的客觀要求不同:

1、凡檔案在人才中心或街道的,用人單位都應該與之籤勞動合同;反之,由雙方協商選擇簽訂。

2、職工有單位,屬於借調或派遣至某單位工作的,應該籤一次性勞務(派遣)合同。如果在工作中出現危險,屬於勞動關係的(與原借調或派遣單位),由原借調或派遣用人單位承擔。

3、單純簽訂勞務關係的,則由個人承擔。

4、勞務輸出、停薪留職要籤勞務合同。

5、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簽訂不在於時間的長短而定。

綜上所述,雖然在校學生有可能是臨時工,但是我國法律明文規定了臨時工的工作時長應該和正式職工相同待遇,不得隨意壓榨,同樣享受法定假日以及雙休日放假的待遇,因此即使對於臨時工來説星期日也不應該強行加班,這樣公司就違反了我國勞動法的規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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