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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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騙罪

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發生在金融領域的犯罪活動也急劇增加,其中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危害最大的經濟犯罪活動之一,其嚴重破壞了國家的金融財税秩序和社會秩序,直接危害到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金融詐騙犯罪已成為當前金融領域的一大公害。依法防範和打擊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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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合同欺騙情形都有哪些

實際買賣中,容易出現購房合同欺詐的情形:

(一)房屋租售中介實施的詐騙

1、採用欺騙手段截留客户資金,將其非法佔有或用於投資、轉貸等風險項目。房屋中介公司要求買房者將購房保證金、首付款、購房款等存入中介公司指定賬户,由他們“代為保管”,利用辦理購房手續的時間差,從事投資、轉貸等風險項目,獲取中短期收益。這種“拆東牆補西牆”的運作方式一旦出現問題,最終會導致資金鍊斷裂造成損失。

2、中介公司指使公司員工及他人假扮購房人,與賣房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支付少量定金或部分房款後,將房屋過户至虛假購房人名下,最後將騙取的房屋轉賣或抵押從中非法獲利。

3、利用為購房人代辦銀行貸款之機將房產抵押給銀行,然後冒用購房人的身份證件,將銀行發放的貸款佔為己有。

4、公佈虛假房屋租賃、銷售信息,與客户簽訂租房、購房合同,騙取客户中介費及定金。

(二)房地產開發商或個人在預售、出售房屋時,隱瞞房屋已抵押或已出售的事實,採取一房多賣的方式騙取他人購房款。

(三)虛構商鋪等房產投資項目,以承諾高額返租收益為誘餌,誘騙投資者進行投資騙取投資款。

(四)以能夠幫助購買回遷房、單位房等低價房為名,虛構房源,詐騙他人購房款。

(五)通過偽造房產證、身份證等手段,假冒房主身份,與他人簽訂房屋租賃、買賣合同,詐騙他人租金、購房款。

(六)隱瞞門面房即將拆遷的事實,虛假髮布“門面房轉讓”的信息,將門面房轉租給他人,騙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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