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在我國訴訟法上的效力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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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在我國訴訟法上的效力包括

訴訟和仲裁都是解決糾紛兩個法律途徑,為了保證訴訟仲裁的順利開展,國家有一系列的訴訟仲裁法規,保障了訴訟仲裁的運行,其中也規範了司法工作人員的行為,維護司法的威嚴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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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的近親屬都是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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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是我國三大訴訟法之一,是指導人們處理民事糾紛案件的具體法律文件。在一些民事案件中,我們經常會看到當事人自身無法完成訴訟,會委託其近親屬代理,關於近親屬的範圍,法律上也有所規定,那麼民事訴訟法的近親屬都是哪些人?小編根據民訴法相關內容講解下這方面的知識。


  一、我國法律中關於“近親屬”範圍的規定是什麼?

1、民法中的“近親屬”範圍

民法通則第二章第二節關於監護人的規定條文中出現了:“近親屬”一詞,為了明確“近親屬”的範圍,1988年1月26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這是我國法律對親近屬範圍的最早規定。

2、刑事訴訟法中的“近親屬”

2013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這一條實際上繼續沿用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第(六)項關於近親屬的規定。

3、行政訴訟法律中的“近親屬”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係的親屬。”

從上述法律規定看,行政訴訟法律中的“近親屬”範圍最大,概括吸收了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的人為“近親屬”,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近親屬”範圍最窄。


  二、民事訴訟中訴訟代理人如何確定?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2、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3、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由於《意見》中已界定了“近親屬”的範圍,因此,這就意味着在民事訴訟中,能夠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有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由此可見,在不同的法律體系中,關於近親屬的定義略有不同。其中民事訴訟法的近親屬主要指的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在民事訴訟中,近親屬可以作為訴訟代理人,幫助當事人處理訴訟中的有關事務。除此之外,近親屬還有諸多權利,對近親屬的範圍進行法律上的認定,有助於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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