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的第一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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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的第一監護人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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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第一監護人是誰




    小孩賠償的第一順序監護人,一般指其父母。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等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但是隻要父母健在的就需要成為小孩賠償的第一監護人。



    小孩賠償第一監護人是誰?



    小孩賠償的第一順序監護人,一般指其父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



    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作為未成年人是有監護人的,不僅僅是未成年人還有一些精神不正常的成年人也是由監護人的,這些主題的第一監護人一般是其父母或者是配偶成為他們的第一監護人。如果被監護人有實施什麼違法的行為,應該由監護人承擔部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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