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能否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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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能否調解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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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調解是否被允許



    聚眾鬥毆罪,是指糾集眾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解釋】本條是關於聚眾鬥毆犯罪及其處刑的規定。共分兩款。


    本條第一款是關於聚眾鬥毆犯罪及處刑的規定。“聚眾鬥毆”,是指出於私仇、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而糾集多人成幫結夥地進行打架鬥毆。這種鬥毆通常是不法團伙之間大規模地打羣架,往往有一定的準備,帶有匕首、棍棒等兇器,極易造成一方或者雙方人身傷亡,甚至造成周圍無辜羣眾的傷亡或者財產損失。本款根據犯罪情節輕重,規定了兩檔處刑:1.一般性的聚眾鬥毆犯罪,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有本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多次聚眾鬥毆的”,一般是指聚眾鬥毆三次或者三次以上的;“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主要是指流氓團伙大規模打羣架,在羣眾中造成很壞影響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是指在人羣聚集的場所中或者車輛、行人頻繁通行的道路上聚眾鬥毆,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和交通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眾鬥毆的”,主要是指參加聚眾鬥毆的人員使用棍棒、刀具以及各種槍支武器進行鬥毆的。


    本條第二款是關於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應當如何處刑的規定。這裏規定的“致人重傷、死亡”,是指聚眾鬥毆,將參加聚眾鬥毆的人員或者周圍羣眾打死或者打成重傷。“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是指聚眾鬥毆致人重傷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關於故意傷害罪的規定定罪處刑;致人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二條關於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刑。

總的來説,如果是在鬥毆過程中出現了嚴重傷人的刑事情節就不能夠由私人解決避免在沒有處罰的情況下再次發生鬥毆事件,但是隻是輕微的情節就不需要浪費法律成本去處理完全可以調解處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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