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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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是否有效
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
根據我國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是國土資源主要違法類型之一,《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查處工作規程》對違法轉讓判定的法律依據、表現形式和相應的法律責任等進行了明確。

須要特別注意的事項

1.違法轉讓土地行為不能僅以簽訂轉讓合同或者協議、支付轉讓價款予以認定,還應當確認受讓方是否實際接收、佔有、控制土地。

2.對違法轉讓土地類違法行為的處罰應當針對轉讓雙方,處罰種類應當區別適用。適用《土地管理法》七十三條時,“沒收違法所得”適用於轉讓方,“拆除或者沒收地上建築物”適用於受讓方,“可以並處罰款”適用於轉讓雙方。適用《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時,對出讓、轉讓或者出租方,責令出讓或轉讓方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對受讓方、承租方佔地建設的按照違法佔地處理。

3.涉及房地產轉讓的,優先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其他違法轉讓,優先適用《土地管理法》。

4.違法轉讓土地中的受讓者將土地再次轉讓給他人,即再轉讓土地的,對每個環節的違法轉讓行為都可以予以查處,查處時注意違法行為追訴時效問題。

違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我國的法律、法規規定了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條件和程序,這些規定是判定是否屬於違法轉讓的法律依據。比如:《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明確了房地產不得轉讓的情形;《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明確了出讓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的情形;《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四十三、四十四條明確了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的轉讓條件和有關要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四、四十五條明確了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和程序;《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明確了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轉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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