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一房二賣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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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一房二賣起訴狀
二手房一房二賣怎麼處理

在一房二賣情況下,由於標的物的特定性,一般而言,不可能出現出賣人同時履行兩個合同的情況。也就是説,出賣人在履行了一個合同後,對另一合同的履行必然產生違約問題。對一房二賣糾紛,實務中應分別不同情況予以不同的處理:


1、在一房二賣中,出賣人先後與兩個不同的買受人訂立合同後,對後一個購房者履行了合同義務,辦理了房產過户登記手續的情形。


一房二賣中,這種情形最為普遍。在該情形下,兩個房屋買賣合同均屬有效。但因成立在後的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該合同中的購房者已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前後兩個購房者享有的請求權性質是不同的。後一個購房者因為已經取得了產權,對房屋享有的是物權請求權。前一個購房者產生的是債權請求權,該債權請求權係一種對出賣人的請求給付,但是對房屋來説前一個購房者沒有取得產權,所以應負返還房屋的義務。


2、在一房二賣中,出賣人將房屋售與前一個購房者簽訂合同並辦理了產權過户登記之後,又與他人就同一房屋簽訂買賣合同。


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不屬於出賣人所有且出賣人無處分權的物,不構成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換言之,《合同法》不承認出賣他人之物的合同的效力。違反《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即屬於無權處分行為。因無權處分並最終導致合同無效的,由開發商向後一個購房者承擔信賴利益的賠償。


3、在一房二賣中,二次買賣均未完成過户登記的處理。


在一房二賣中,簽訂了兩次購房合同但都沒有辦理過户登記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權仍為開發商享有,而兩個購房人都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原則上講,買受人只能通過債權保護方法保護自己的權益。兩個購房者是平等的法律地位,那麼法院就會考慮當事人雙方未登記的原因、雙方或一方的過錯情況、買受人長期佔有房屋的事實、買賣關係的特徵、返還房屋是否可能等因素決定是否確認原關係無效。也就是説,如果兩個買賣合同都沒有辦理過户,法院會區別不同情況,予以合理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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