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審理開庭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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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審理開庭通知書
開庭通知與延期開庭

(一)開庭通知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根據一案一庭的原則,此時針對該案件的仲裁庭已經成立,具體承擔對案件的仲裁工作。仲裁庭成員應當認真審閲申訴、答辯材料,調查、收集證據,查明爭議事實。遇有需要勘驗或鑑定的問題,應交由法定部門勘驗或鑑定;沒有法定部門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委託有關部門勘驗或鑑定。仲裁庭成員應當根據調查的事實,擬定處理方案,並根據法律對勞動爭議仲裁案件仲裁期限的規定,合理確定開庭日期。在確定開庭日期後,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明確規定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通知當事人開庭日期、地點,一方面有利於當事人調查收集有關證據、資料,為開庭辯論、質證做準備,另一方面也便於當事人適當安排個人事務,以便按時出庭,體現了法律規定的人性化。關於通知的方式,本條明確規定為書面通知。


(二)延期開庭


延期開庭,是指當事人在仲裁庭通知其開庭審理日期後且開庭三日前,由於出現法定事由,導致仲裁審理程序無法按期進行的,提出延期審理的請求,經仲裁委員會同意,將仲裁審理推延到另一日期進行的行為。延期開庭由當事人提出請求後,仲裁庭作出決定,這裏的當事人指雙方當事人,既可以是申請人,也可以是被申請人。


綜合上面所説的,勞動仲裁如果遇到一些事情而延期開庭的話,那麼就必須要寫一份延期開庭的申請書,因此在寫的時候就要按照事實來進行寫,不能存在有什麼虛假的事實,所以,在勞動者遇到困難的時候步一定要懂得用法律的手段來保護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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