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的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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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監護人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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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嗎

監護是法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 為能力人設立保護人的一項法律制度.監護的設立 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有兩種方式:一是法定監護; 即是指直接由法律規定的監護.一是被監護人的父母指定監護 指由有關單位或組織指定的監護.
《民法通則》第16條和第17條的規定,監 護人有三類:第一類是近親屬,如父母,配偶,子女,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第二類是近親屬以 外的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第三類是相關的村 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但上述三類人 員並非都是法定監護人.只有近親屬擔任監護人才 能屬於法定監護.而近親屬依照一定的順序擔任監 護人.如有資格擔任監護人的近親屬之間沒有爭議. 不須由有關單位或組織同意或指定.但若近親屬之 間對於擔任監護人有爭議.則須經指定才能確定監 護人.這就屬於指定監護而不屬於法定監護. 指定監護有三種情況:一是單位指定.對擔任未 成年人的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 單位或者未成年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 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二是法院指定.最高人民法院。
所以為了避免爭議要有遺囑指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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