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33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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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33條第一款

刑事法律指與刑事案件相關的法律法規的總稱,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當事人相關行為是否符合相關罪的立案標準,當事人應該受到怎樣的刑事處罰等等刑事辯護問題都可以在刑事法規中找到法律依據。所以瞭解基本的刑事法規還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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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133條第一款是怎麼樣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是醉酒駕駛機動車。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其中的第一款第二項具體規定如下:

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醉酒駕駛的評判標準: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

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危險駕駛罪定罪罪名的規定,從重處罰: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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