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33條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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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33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是指與保障交通運輸安全有關的各種法規,包括海上、內河、公路、城市道路等交通安全管理法規,如《海上交通安全法》、《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是導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因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如果被害人當場死亡,其逃逸與死亡無因果關係,不能使用此規定。此外,根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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