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33條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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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33條第三款

刑事法律指與刑事案件相關的法律法規的總稱,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當事人相關行為是否符合相關罪的立案標準,當事人應該受到怎樣的刑事處罰等等刑事辯護問題都可以在刑事法規中找到法律依據。所以瞭解基本的刑事法規還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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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 七條第三款規定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3歲殺人怎麼判刑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 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懲罰為輔、教育為主的原則。這兩條明確規定了對少年犯量刑的方向。這是基本於未成年人責任能力不完備及其容易接受 改造、可塑性強的特點而確立的,它反映了刑罰與罪責相適應的原則及刑罰目的的要求。

以上是對未成年被告人適用刑罰的最基本原則之一。在 能夠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主體的未成年中,又將其分為了已滿16週歲與未滿16週歲,但不管是屬於哪種年齡段的未成年人,如果是涉嫌故意殺人罪的話同樣也是 要受到刑事處罰的,只不過是在故意殺人罪量刑的基礎上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同時對未成年人是不能適用死刑的,這點還請大家在實踐中多加註意。

綜上所述,13未成年殺人怎麼判,對於未成年犯罪,雖然不予刑事處罰,應當以教育為主,實行挽救感化,對於未成年犯罪的量刑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未成年犯罪沒有死刑,政府部門應當進行收容管教,對於懷孕期間犯罪的婦女也沒有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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