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的途徑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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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的途徑包括什麼
涉外離婚的途徑包括什麼
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一、協議離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訴訟離婚
1、我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我國在不同國籍的當事人(包括無國籍人)結婚問題上,採用的是行為地法的原則,不論是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還是婚姻成立2、的形式要件,均以婚姻成立地所在國家(地區)的法律為準據法。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結婚的,適用中國法。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結婚的,適用相應國家(地區)的法律。在不同國籍的當事人(包括無國籍人)離婚問題上,我國採用的是法院地法的原則,以受理離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國家(地區)的法律為準據法。以中國公民為一方、外國人為另一方的離婚案件由中國法院受理的,適用中國法。由其他國家(地區)的法院受理的,適用相應的國家(地區)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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