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繼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的登記依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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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繼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的登記依據有哪些
因繼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的登記依據有哪些
1、因繼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的登記依據為: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一)一户超過一處以上的宅基地;
(二)經批准新劃宅基地後原有的宅基地;
(三)户口已遷出本村且已不居住的宅基地;
(四)集體供養的五保户騰出的宅基地;
(五)其他應當收回的情形。
2、應收回的宅基地有地面附着物的,村集體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對拒不交回的,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實行有償使用制度,有償使用費標準為每平方米每年15元,但是,影響村莊規劃實施的,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應當依法拆除,騰出宅基地。由於歷史或規劃原因超過法定宅基地面積標準的舊宅基地及佔用的村內空閒地暫不能收回的,也可實行宅田掛鈎的辦法扣減相應的承包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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