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時效中斷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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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時效中斷中止
勞動仲裁時效中斷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仲裁中斷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已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 包括向用人單位或上級機關申訴、向對方發律師函等方式。 例如職工對解除勞動合同決定不服,向用人單位(或上級領導機關)提出申訴,屬於“有正當理由”。 職工對於用人單位(或上級領導機關)重新答覆不服而申請仲裁的,重新答覆的時間應視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詳見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臨時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問題的請示》的覆函)。 2、已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 如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請求調解、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3、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 即對方承諾在某一時間履行義務等,要蒐集能夠證明對方承諾的證據,例如可以通過錄音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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