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將標的物提存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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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將標的物提存條件是什麼
債務人將標的物提存條件是什麼
1、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標的物提存後,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3、提存人應在交付提存標的物的同時,提交提存申請書。提存書上應載明提存人的姓名(名稱),提存物的名稱、種類、數量以及債權人的姓名、住址等基本內容。此外,提存人應提交債務證據,以證明其所提存之物確係所負債務的標的物;提存人還應提交債權人受領遲延或者下落不明的等致使債務人無法履行的證據。如有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裁決書,也應一併提出。其目的在於證明其債務已符合提存要件,以便提存部門判定是否准予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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