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債務人提存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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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而消滅債務的制度。是使債務關係消滅的一項重要民法制度,各國立法均有具體規定,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此也作出了規定。提存應符合一定的條件,並按法定的程序進行。提存實施後,在債務人、債權人、提存機關相互之間將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債務人提存是什麼意思?

提存的條件

提存是為救濟債務人因債務履行受阻而處於不利狀態所採取的方法,因此只有符合提存條件時方能進行。提存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鬚髮生阻礙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原因。在各國法律中,一般都對提存的法定原則作出明文規定。通常情況下,債權人對於已提出的給付拒不受領或不能受領時,應負遲延責任,債務人可將給付提存,這為羅馬法以來得為提存的主要原因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九條在總結以往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對提存原因作了具體規定,包括: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應注意的是,債權人拒絕受領只有在債務人現實提出履行的情況下才能成立,可以是實際交付,也可以是言詞提出,如果債務人未現實提出給付,則不構成債權人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這不僅包括不知何人為債權人、債權人去向不明,而且指債權人的代理人或財產管理人也無法聯絡。如果債權人下落不明,但其指定了代理人,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已被宣告為失蹤人並由法院指定了財產管理人,則不能構成提存原因。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喪失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這種情況是指債權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後,債務人不知道向誰履行債務,同樣應准予提存。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分立、合併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2、提存的標的物須是債務人依合同的約定應當給付的物且適於提存。該條件包括以下幾層含義:首先,由於提存涉及提存機關保管提存物和返還提存物,因此,提存的對象只能以物體為限,如給付的標的是債務人的行為、不行為或單純的勞務,按其性質則沒有提存的可能。

其次,提存作為債的消滅的原因之一,是法律在一定條件下對清償的一種代替安排,也應按合同約定適當提存,提存的標的物原則上應與合同的約定相符合,若交付之物與合同內容不合者,不生清償的效力。再次,給付的標的物須適於提存。提存的物品,各國法律一般不作明文限制,但是,不適宜保管的,自不得提存。這些物品主要有:容積過大之物,易燃易爆的危險品,瓷器玻璃易碎物,水果、鮮肉等易變質的物品,低值而需過多保管費用的物品等等。

隨着我國的民事合同的數量不斷上升,我國的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於債務糾紛的及時解決,更好地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利益衝突,保證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提存在法律性質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雙重性質,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及時的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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