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物的提存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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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的制度。
一、標的物提存條件有: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標的物提存的方法如下:
1、提存人應當在提存標的物的同時,提交申請書。
2、提存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起三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3、提存部門應當驗收提存標的物並登記存檔。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標的物的提存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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