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鑑定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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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能力鑑定的流程
勞動能力鑑定的流程
(一)鑑定申請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二)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貼被鑑定人近照一張,並提供被鑑定人身份證複印件;
2、被鑑定人完整、連續的原始門診病歷、出院記錄、醫學診斷結論、手術記錄及相關醫學檢查報告(如X片、CT、病理、心電圖、B超、彩超、眼科檢查)等材料原件及複印件,原件應加蓋醫院醫務部門的醫療診斷專用章。
精神病:應提供腦科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應註明發病時間和簡要治療經過)、就診卡的複印件,並帶原件核對。其中,精神分裂症應有5年以上診斷史,情感類精神障礙應符合男滿50週歲、女滿45週歲。
3、工傷職工應提交勞動保障部門的工傷認定決定;患者應提交省、市職業病防治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書》或者職業病鑑定結論;
用人單位委託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由委託單位提交《勞動能力鑑定委託書》;
因病或者非因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應提交個人申請。
(三)醫學輔助檢查和專家面診
1、被鑑定人應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在規定時間內前往指定醫院進行醫學輔助檢查。
2、經初審勞動能力鑑定材料符合要求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安排相關醫療專家對傷/病職工分科別進行醫療技術鑑定。
3、被鑑定人應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在規定時間前往指定醫院接受專家面診,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參加面診的,應徵得勞動能力鑑定辦公室同意。
(四)鑑定評審
1、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衞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2、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五)鑑定結論領取
接受專家面診的次月10號以後,申請方憑《勞動能力鑑定受理通知書》到勞動能力鑑定窗口領取《勞動能力鑑定結論通知書》。
(六)複查鑑定
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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