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案件司法解釋要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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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案件司法解釋要如何規定
最高檢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案件司法解釋要如何規定
放行偷越國(邊)填人員罪,是指邊防、海關等國家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行為。

那麼區分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怎麼判,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海關或邊防的正常活動。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海關是進境出境的監督管理機關,海關人員有權查閲進境出境人員的證件。

人員出境入境時,應向邊防檢查站出示證件,邊防檢查站人員對未持有護照等出入境證件、持無效出入境證件、持偽造、塗改、冒用的出入境證件或拒絕交付出入境證件的人員有權不予放行,這是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權力,也是其必須履行的職責。

如果海關、邊防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私自放行,則構成了犯罪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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